南京林业大学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3-17浏览次数: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是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制”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创新项目旨在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助力高水平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制模式实施,即我校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立项信息我校按照获批项目及立项信息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由我校组织派出。

第四条 我校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设计与申报,并在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人员选派、管理、回收及发挥作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按照精准聚焦、突出特色、交叉融合的原则,围绕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设计并申报项目,应避免学科简单叠加和盲目堆砌。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申报学院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

对于攻读外方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类别,项目申报学院应重点明确人员派出后如何开展跟踪管理、回收人才及发挥作用。

对于本科插班生类别,选派范围仅限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在读本科生。

创新项目不支持选派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创新项目支持中外单位灵活开展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合作。国外合作单位应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原则上一个项目下外方合作单位(留学单位)不得超过8家;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单位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对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或领域的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立项后额度不予调整。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创新项目不支持申请人个人负担学费的项目。项目申报学院应在申请材料或合作协议中明确学费收取情况。如收取学费,须说明学费负担方式或说明经费来源

 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具体以年度项目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由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项目申报学院负责具体的申报与执行工作

十一 项目申报学院应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学院每年牵头申报新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项。对于培养方式或培养目标、选派学科专业相似的多个项目,应整合后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学院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处和研究生院,由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名额根据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的计划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学院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于当年12月底前组织的项目申报答辩。评审通过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下发项目立项通知,获批项目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

第十 获批项目执行期内,选派专业范围、年度选派规模、学费资助额度(如有)不予调整。其余立项信息(包括选派类别、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实际需求,在执行期内申请对项目内留学国别及留学单位进行调整(新增或删除),且每个项目留学单位数量不能超过8家,由项目实施学院书面报告国际合作处,经国际合作处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立项信息变更申请,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项目实施学院也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实际需求,在执行期内对项目选派类别及其规模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仅限项目内获批的选派类别之间,且仅限同一层次间或向更高层次人员类别调整。

第十 项目实施学院须在执行期内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在最后一年对项目进行执行期总结,提交国际合作处审核后,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或执行期总结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 执行中项目年度执行率不得低于70%,即年度实际录取人数达到年度选派规模的70%及以上未达到执行率要求的项目由国际合作处向项目实施学院发出整改通知,项目实施学院出具整改方案,经国际合作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 执行满三年项目如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执行率要求,可申请继续执行,且不占用我校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评审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第五章 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项目人员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6月及9月,具体流程和条件要求等以年度实施办法及各批次人员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学院根据获批项目立项信息及本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学院内部评审和公示后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录取。

第二十 项目实施学院对推荐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方面从严审核把关,并按照《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材料审核工作手册》要求对推荐人选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 项目实施学院督促申报人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录取人员原则上应按批准的留学计划,在规定的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派出前变更留学计划的,应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创新项目录取人员在派出前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的,仅能改派至项目内的其他外方合作单位。

 项目实施学院承担人员全链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动态跟踪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学业及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并加强管理,如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创新项目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申请国外管理变更事项均需由项目实施学院出具审批意见并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教师的派出管理适用学校关于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在校学生的派出管理适用《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六章项目暂停与终止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实施:

1.项目年度执行率未达到70%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2.人员选拔推荐工作存在过失的;

3.选派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4.人员派出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影响的;

5.工作人员或录取人员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暂停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学院应对上述情形进行整改并报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国际合作处通过正式公函形式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审核并通报结果。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施学院可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国际合作处审核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林业大学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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